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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請告訴我們《條例》頒布的背景?

答:自2005年實施原《網絡信息和新聞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來,對規范我國網絡信息和新聞服務活動,促進網絡信息和新聞服務健康、有序、快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隨著網絡技術和應用的快速發展,原《條例》中的一些制度已經不適應網絡信息和新聞服務快速發展和管理的現實,需要及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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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適應促進快速發展和規范管理的需要。近年來,網絡信息新聞服務發展迅速,豐富了人們的互聯網生活,但也存在非法互聯網公關、虛假信息等行為,嚴重侵犯了客戶的合法權益,需要完善的立法來規范。

二是適應深化依法行政的需要。自原《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國家先后制定和修訂了《互聯網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條例》作為網絡信息部門監督管理的直接依據,需要嚴格按照上位法的規定建立協會制度,對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制度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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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適應網絡新聞技術和應用快速發展的需要。近年來,網絡領域發展迅速,新技術和新應用不斷涌現。微博、微信、客戶端等的出現和普及。,改變了原《條例》的背景,主要是基于門戶網站時代。

四是適應管理體制和機制調整的需要。根據部門職責調整,網絡信息新聞服務管理部門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調整為國家網絡新聞辦公室。而且,為了應對網絡信息和新聞服務的快速發展,需要將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原有的兩級管理體制調整為三級或四級管理體制,使地方網絡新聞辦公室的屬地管理作用逐一得到充分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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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條例修訂后的第一份是什么?

答:《條例》共分六章,包括總則、許可、操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共29條。

第一章是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總則、適用范圍和調整主體。

第二章是許可,規定了網絡信息和新聞服務許可的條件、材料、受理和決策。

第三章運營,規范網絡信息新聞服務商的日常運營體系。

第四章是監督檢查,規定了國家網絡新聞辦公室和地方網絡新聞辦公室的監督執法。

第五章是法律責任,規定了違反本條例的法律責任。第六章是《補充規定》,規定了相關術語的定義和實施。

問:修訂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答:《條例》修改的主要上位法律依據包括《互聯網安全法》、《網絡新聞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設定需要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行政許可的決定》。在修訂過程中,首先,根據《互聯網安全法》,規定了客戶真實身份登記、個人新聞保護和非法新聞處理。二、根據《網絡新聞服務管理辦法》,對日常經營管理進行了規定。三是根據《國務院關于設定需要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行政許可的決定》,對網絡信息和新聞服務的許可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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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法規修訂的主要副本是什么?

答:《條例》主要修改了網絡信息和新聞服務許可管理、網絡信息管理制度、網絡信息和新聞服務提供者的主要職責。

第一,適應新聞技術應用快速發展的現實,規范和管理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公眾賬戶、即時通訊工具和互聯網直播提供的網絡信息和新聞服務。

二是將部分許可事項變更為提供網絡信息新聞服務,包括網絡信息新聞編輯出版服務、轉載服務、投遞平臺服務,區別于原來信息單位設置編輯出版、非信息單位設置轉載、信息單位設置三種類型的發布自身信息新聞的網絡信息單位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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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管理體制完成,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改為全國網絡新聞辦公室,增加了地方網絡新聞辦公室的職責和規定,將網絡信息新聞服務管理職責賦予省級以下網絡信息部門。

第四,強化了網絡信息新聞服務商的主體責任,確定了一般人員管理、新聞安全管理、平臺客戶管理的要求。

五是增加了保護客戶權益的文案,規定了個人新聞保護、禁止網絡信息新聞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非法牟利、版權保護等相關內容。

問:條例中允許的類別有哪些?

答:《條例》允許網絡信息和新聞服務活動,在原《條例》三類的基礎上進行了調整,調整后仍分為三類。

一、網絡信息新聞編輯出版服務,申請主體限于信息單位(含其持有單位),取得此類許可后可提供網絡信息新聞轉載服務。

二是網絡信息新聞轉載服務。

三是網絡信息新聞傳遞平臺服務,主要指微博、即時通訊工具等平臺。如果交付平臺并提供編輯、出版、轉載服務,應按要求申請網絡信息新聞編輯、出版、轉載服務許可證。

問:《條例》對外資從事網絡信息和新聞服務有哪些要求?

答:原條例規定,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資經營的網絡信息和新聞服務單位。網絡信息新聞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合作時,應當報國家網絡新聞辦公室進行安全判斷。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和相關國際協議的要求,本條款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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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條例》中有哪些保護公民和法人權益的規定?

答:修改以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為重點文件之一。

一是規定了個人新聞保護的要求。《條例》規定,網絡信息新聞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對客戶身份新聞和日志新聞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損壞,不得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

其次,禁止網絡信息新聞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非法牟利,與社會上的一些非法互聯網公關和水軍現象相比,要求網絡信息新聞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通過編輯、發布、轉載、刪除信息新聞、干預信息新聞呈現或搜索展示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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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確定版權保護的要求,要求網絡信息新聞服務提供者在轉載信息新聞時遵守版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加強報道監管制度,不僅要求網絡信息和新聞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報道制度,及時辦理公開報道,還要求國家和地方網絡新聞辦公室向社會公開報道受理方式,受理和解決報道。

問:《條例》對網絡信息和新聞服務提供商有哪些要求?

答:《規定》規定,網絡信息和新聞服務提供者首先要強化主體責任。

一是建立了總經理和員工管理制度,要求總經理對網絡信息新聞文案全面負責,要求員工依法取得相應資格。

二是規定了新聞安全管理系統、實名注冊、平臺客戶管理等日常運營要求,確定了網絡信息新聞服務商的正常運營規范。

三是強調轉載標準,要求網絡信息新聞服務提供者轉載符合要求的稿件來源,注明轉載相關情況,不得歪曲、篡改原意,遵守版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加強了對非法新聞處置的監管。根據《互聯網安全法》,網絡信息新聞服務提供者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傳播和消除非法新聞,保存相關記錄,并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問: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有什么解決辦法?

答:根據《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要求,《條例》通過比較不同級別的違法行為,規定了不同的處罰。

一、與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范圍開展網絡信息和新聞服務活動的相比,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是比對操作過程中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暫停信息和新聞更新,直至不續費許可。

第三,對違反日常經營管理規定的,規定警告、暫停信息和新聞更新,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對違反文案管理要求的,規定警告、暫停信息和新聞更新,并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互聯網安全法》規定的,按《互聯網安全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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