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這輩子肯定聽過“網絡黑公關”“網絡水軍”這兩個詞。他們可以歪曲事實,甚至顛倒黑白,讓人承受輿論壓力。法院如何懲罰這種罪行?
近日,負責審理北京大部分網絡名譽案件的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年至年網絡名譽案件的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
據白皮書統計,近五年來,海淀法院受理的涉及互聯網名譽權的新受理案件數量迅速增加。2000年上半年,新病例數幾乎與2000年全年持平。
“網絡黑公關”還是正常的輿論監督
對于不同類型的網絡名譽侵權案件,法院采用不同的司法保護規則來引誘法官。
海淀法院中關村法庭庭長陳昶屹指出,近年來,公司起訴微博客戶、知乎客戶、微信公眾平臺等自媒體和新媒體的案件數量逐年增加。
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需要區分互聯網客戶是在對涉案公司及其產品或服務的成本發表意見和評論,還是在惡意侵犯公司的名譽權。
白皮書顯示,隨著新興媒體的快速發展,“網絡暴力”、“網絡水軍”、“網絡黑公關”等大規模惡意侵權形式也在媒體、自媒體和新媒體中密集發生。
典型例子
在被侵權公司快速發展的關鍵時期(如上市前夕、公司并購時期等),一些商業誹謗言論被集中、公開傳播、連續大規模傳播。),而且這些言論都表現出明顯的派系傾向。一般在持續的言語傳播中,他們總是貶損、丑化互聯網上一些特定被侵權企業和產品服務的形象,但從不貶低自己競爭企業在互聯網上的形象。在這些商業言論的背后,有預謀,有步驟,有節點和
對于惡意利用網絡媒體傳播謠言、誹謗或侮辱人格的侵權人,或者教唆、幫助甚至推波助瀾、擴大傳播的網絡媒體公司,中關村法院加大了侵權責任制裁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護被侵權人的聲譽和利益。
但法院基于公共利益或正義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原告施加了更高的寬容義務,擴大了這種言論的自由范圍,而沒有直接侮辱人格進行質疑、說服、批評甚至反對輿論監督言論或公開辯論。
涉及公眾人物的案件
海淀法院法官范遙表示,涉及公眾人物的案件有類似的解決方案。
公眾人物知名度高,影響力相對較廣,其向公眾傳達的言行舉止會對公眾產生一定的影響。正因為如此,面對輿論監督和公眾知情權,公眾人物相應的人格權受到限制。
但公眾人物的人身權利沒有限制,其人格尊嚴依法受到保護。公民在互聯網上的言論應該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無故侮辱、誹謗他人名譽也構成侵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對于近年來普遍存在的基于個人之間的網絡罵戰的言論及相關訴求,法院也越來越多地引誘原被告相互協商處理,以消除對對方造成的不利影響。如果雙方反復請求法院判決,為了體現正確的司法指導,會采取責任均衡的判決方式,從而誘發合理的判決預期的形成,阻止此類案件的不斷增長。
網絡名譽權案件的優勢
涉及互聯網名譽權的案件是指在互聯網上公開傳播誹謗、侮辱、詆毀等內容,涉嫌侵害他人名譽和利益的侵權責任糾紛類型。
此類案件與以往的名譽權案件最大的區別在于,侵權言論的公開傳播發生在互聯網上,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作為侵權人和被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名譽權侵權的法律關系,使得涉及互聯網名譽權的案件涉及到被侵權人、侵權人、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乃至互聯網社會公眾等多個主體的利益,也涉及到技術、倫理、行業、公益等多個價值的整合與平衡。
訴訟請求的新優勢
白皮書稱,從訴訟主張的角度來看,涉及互聯網聲譽糾紛的訴訟主張通常包括停止侵權、道歉、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精神損害、申請平臺服務商披露客戶消息五項內容。其中,最典型的制止侵權上訪的表現就是刪除涉及的言論、微博上的文案或者微信公眾平臺上的文案。
部分原告先是以互聯網平臺服務商為被告,后在服務商提供了直接侵權人的注冊消息后撤回起訴。除此之外,在某些案件中,原告還提出了與未來可能的侵權行為相比禁止性的申請。例如,被告不得再次對所謂侵犯原告名譽權發表任何言論,并屏蔽案件中涉及的類似侵權復制品。
互聯網服務平臺在完成相應的刪除、披露、屏蔽等義務時,通常免除責任。此外,在司法實踐中,北京市海淀區法院還觀察了互聯網服務平臺技術名譽權侵權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以平衡多重利益。
侵權形式的新優勢
白皮書稱,涉及互聯網名譽權的案件顯示了新的、多種和混合侵權形式的優勢。依靠手機號碼驗證的互聯網服務平臺實名認證方式存在漏洞,移動通信部門不積極配合調查,使得侵權人身份驗證和查明事實更加困難。
陳昶屹表示,雖然大多數互聯網服務平臺已經實施了“前臺自愿、后臺實名”的賬戶實名認證方式,但普通客戶不需要使用身份證進行現場實名認證,也不需要與銀行卡等實名賬戶綁定實現實名認證。
陳昶屹表示,通過查詢手機號碼來澄清直接侵權人的身份存在兩個問題:
一是國家和地區對手機號碼實名制的規定和監管不到位,部分手機號碼沒有實名登記。
“國內一些互聯網服務平臺的后臺實名并沒有完全禁止客戶使用國外手機號碼進行認證。在這種情況下,未具名的手機號碼無法明確識別直接侵權人的真實身份”。
二、關于域名內的實名手機號,法院在向移動通信部門調查手機號所有人身份時,一些上級移動通信部門有規定,此類消息屬于憲法規定的公民通信秘密權,只能由公安偵查檢察機關進行檢索,法院以無權檢索為由拒絕配合調查。但大多數互聯網服務平臺可以適用“避風港”規則而不承擔責任,原告的權利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標題:[新聞營銷]嚴厲制裁“互聯網黑公關” 網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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